关于开展2019年度外国和香港律师事务所驻沪代表处年度检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1-20 | 发布机构:上海司法行政网
索取号 | 002420455m/2020-00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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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 | 沪司发〔2020〕5号 |
产生日期 | 2020-01-20 |
各外国、香港律师事务所驻沪代表处:
根据《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同时根据《司法部关于开展2019年度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年度检验的通知》(司发通〔2019〕124号)和《关于报送2019年度香港 台湾律师事务所驻内地和大陆代表机构年度检验情况的通知》(司律字〔2019〕006号)的要求,我局将开展对各外国和香港律师事务所驻沪代表处2019年度的年度检验工作,具体内容通知如下:
一、代表处应当于2019年3月31日之前登录司法部政务服务平台(http://zwfw.12348.gov.cn),在线填写年度检验信息,提交年度检验材料电子版。并按要求报送年度检验材料纸质原件至市司法局律工处,接受年度检验。
二、代表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代表处2019年度工作报告》。年度工作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代表处2019年度业务活动情况,应说明凯发网址是多少的业务范围,办理法律事务总件数,法律事务涉及的专业类别、国家或地区,代表处业务收入等事项;
2.代表处和中国律师事务所交流合作与委托办理法律事务的情况,应说明中国律师事务所的名称、交流合作的类型与内容、接纳培训中国律师的情况等;
3.代表处常驻代表情况,应同时注明代表的变更情况;
4.代表处雇员情况,应同时注明人员的变动情况;
5.代表处年度财务情况,具体包括:业务收入、营业成本、利润、资产及负债情况等,年度财务情况统计至2019年12月31日;
6.代表处及其代表和其他人员的纳税情况,纳税情况统计至2019年12月31日;
7.代表处及其成员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履行《管理条例》和《管理办法》中规定义务以及是否受过处罚的情况;
8.代表处认为需要在年度报告中说明的其他情况。
(二)代表处现任代表2019年度执业行为良好的证明文件。该文件需由代表执业资格取得国的相关管理机构出具,并经公证和认证;
(三)代表处及其代表有效的执业责任风险保险文件,应当将上海代表处及其代表纳入保险范围,该文件需经公证和认证;
(四)经注册会计师或审计师审计的代表处年度财务报表;
(五)《外国(香港)律师事务所驻沪代表处公告登记表》(见附件1);
(六)《外国(香港)律师事务所驻沪代表处代表情况表》(见附件2);
(七)《外国(香港)律师事务所驻沪代表处雇员情况表》(见附件3);
(八)《外国(香港)律师事务所驻沪代表处业务、纳税情况表》(见附件4);
(九)《外国(香港)律师事务所驻上海代表处总部登记表》(见附件5);
(十)《外国(香港)律师事务所驻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联系表》(附件6);
(十一)《外国(香港)律师事务所驻上海代表处行政主管联系表》(附件7)。
以上所有文件请提供正本一套即可,外文材料请附中文译文。
(一)、(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需经代表处首席代表签署并加盖代表处印章,同时提供电子版本。
三、代表处应当按时报送年度检验材料接受年度检验。对于未按时报送年度检验材料接受年度检验,或者未通过年度检验的,根据《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四、通过年度检验的代表处,请持代表处执业证副本及现任代表的执业证到我局律师工作处(建国西路648号2308室)办理备案手续。
特此通知。
附件:1.外国(香港)律师事务所驻上海代表处公告登记表
2.外国(香港)律师事务所驻上海代表处代表情况表
3.外国(香港)律师事务所驻上海代表处雇员情况表
4.外国(香港)律师事务所驻上海代表处业务、纳税情
况表
5.外国(香港)律师事务所驻上海代表处总部登记表
6.外国(香港)律师事务所驻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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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外国(香港)律师事务所驻上海代表处行政主管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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