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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上海扬欣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1-11-19 | 发布机构:上海市司法局

案号:00 27 2 2021 10

 

 

上 海 市 司 法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沪司鉴罚决〔2021〕10号

 

 

当事人:上海扬欣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

r单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150862140762 

负责人姓名:   耿志坚   性别: 男 
身份证件号码:  

住所地址:     

经查,你单位于2019年6月至2019年底多次从事支付回扣、介绍费等不正当行为,情节严重,扰乱鉴定市场秩序,造成严重后果。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实际控制人、鉴定人、鉴定助理、文员、律师等相关人员笔录;法定代表人、社会中介人员电话记录等有关材料。

本机关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二条之规定,构成《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第(八)项之情形,造成严重后果,根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撤销登记。       

现要求你单位:

r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司法鉴定许可证》缴至上海市司法局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上海市司法局

                                2021年11月18日

 

本文书一般为二联。一联存卷,一联交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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