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上海连衡司法鉴定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1-10-30 | 发布机构:上海市司法局
案号:00 27 2 2021 7
上 海 市 司 法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沪司鉴罚决〔2021〕7号
当事人: 上海连衡司法鉴定所
个人
身份证件号码: 性别:
执业证号: 住所地址:
单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12ma1gbma31u
负责人姓名: 肖军 性别: 男
身份证件号码:
住所地址:
经查,你单位于2020年5月28日至2020年12月29日期间,从事支付回扣、介绍费等不正当行为,涉及大量案件,情节严重,扰乱鉴定市场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鉴定人、鉴定助理、行政人员等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微信聊天记录、现场检查笔录、2020-2021法医临床登记总表(1)(1)(3)、备用金明细(2020法医临床登记总表)、银行流水、合作协议、情况说明等有关材料。
本机关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二条、《上海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上海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六)项之情形,造成严重后果,根据《上海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撤销登记
现要求你单位: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司法鉴定许可证》缴至上海市司法局。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上海市司法局
2021年10月29日
(本文书为二联。一联存卷,一联交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