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余党生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1-11-05 | 发布机构:上海市司法局
案号:00 27 2 2021 9
上 海 市 司 法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沪司鉴罚决〔2021〕9号
当事人: 余党生
身份证件号码: 性别: 男
执业证号: 3100142408 住所地址:
经查,你于2020年4月22日至2020年5月13日,在沪连司临交鉴字〔2020〕第53号、54号、55号、56号鉴定案件中,未参与查体(人身检验),在司法鉴定过程中从事了不遵守技术操作规范的行为。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鉴定意见书、机构负责人、鉴定人、鉴定助理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微信聊天记录等相关材料。
本机关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二条、《法医临床检验规范》3.1.2之规定,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改正,并决定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警告
如你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上海市司法局
2021年11月5日
(本文书一般为二联。一联存卷,一联交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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