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1年度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基层法律服务所考核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2-13 | 发布机构:上海市司法局
索取号 | 002420455m/2021-001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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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 | 沪司办发〔2021〕3号 |
产生日期 | 2021-12-13 |
根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监督管理,现就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基层法律服务所2021年度考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基层法律服务所。
二、考核职责
市局负责全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区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
三、考核时间
考核年度:2021年;
考核时间:即日起至12月31日。
四、年度考核上报材料
(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
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情况登记表》(见附件1);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3.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执业表现年度考核意见(事业体制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由所主任召集召开所务会议,以会议纪要的形式作出,并提交给主管区局;其他基层法律服务所,由基层法律服务所召开合伙人会议以决议形式作出,并提交给主管区局);
4.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
1.《基层法律服务所机构信息统计表》(见附件2);
2.2021年度本所财务报表;
3.《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副本;
4.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考核实施步骤
(一)发布通知
各区局向本行政区域内基层法律服务所下发考核通知,明确线上申报及提交书面年度考核材料的时间。
(二)考核申报
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登录“上海律师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浏览器访问地址:http://ls.sfj.sh.gov.cn/cloud/#/login)”(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填写《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情况登记表》等相关信息,并上传各项年度考核材料,基层法律服务所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出具年度考核意见。
2.基层法律服务所登录管理系统填写《基层法律服务所机构信息统计表》等相关信息,并上传各项年度考核材料。
3.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及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认真核对年度考核流程中各项记载事项,记载有错漏的,在管理系统中完成修改。
4.基层法律服务所按主管区局要求及时报送年度考核纸质原件材料。
(三)审查处理
区局对纸质原件考核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应当进行实地检查,并于12月31日前通过管理系统出具考核等次评定。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考核等次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考核等次为“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
考核等次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可继续执业,区局在其执业证上注明本年度考核结果。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考核结果为不称职,区局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符合基本称职及以上要求后,可以继续执业。
考核“称职”“基本称职”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可以继续执业,区局在其执业证副本上注明本年度考核合格。有《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所列行为且尚未处理的,或不符合《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区局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合格后,可以继续执业。
(四)注销程序
考核不合格的基层法律服务所限期整改期满后仍不能改正、不宜继续执业的,由区局按照《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条之规定予以注销。
考核不称职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限期整改期满后仍不能改正、不符合继续执业条件的,区局应当责令所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对其按合同终止聘用关系并提出注销申请,由区局按照《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予以注销。
基层法律服务所终止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聘用关系(包括开除与辞退)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从基层法律服务行业离职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上缴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并书面说明注销原因,由该所主任签名并加盖基层法律服务所印章确认。区局负责办理执业证注销手续。
根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的相关规定,对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违规执业的,区局应当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申请注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书、与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劳动劳务关系;对在规定时间内没有主动申请注销执业证书或者解除劳动劳务关系的,区局应当依法注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责令基层法律服务所与其解除劳动劳务关系。
六、考核公告与通知
各区局在考核工作结束后,应当在2022年1月15日前发布公告,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通过年度考核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单,具体包括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名称、地址、凯发网址是多少的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执业人员名单。公告应抄送市局和区法院等相关部门。
被限期整改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期满仍不能改正的,区局对其不予公告,并书面通知相关基层法律服务所或人员。
七、工作要求
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情况年度考核工作是规范基层法律服务的重要抓手,各区局应当高度重视,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查处。各区局完成考核工作后应当通过管理系统填写年度考核情况汇总表(附件3)报市局。
特此通知。
附件: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情况登记表
2.基层法律服务所机构信息统计表
3.xx区基层法律服务年度考核情况汇总表(2021年度)
上海市司法局办公室
2021年12月7日
附件1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情况登记表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 | 照片 | ||||||||||
民族 | 政治面貌 | 文化程度 | |||||||||||
联系电话 | 国籍 | 居住详址 | |||||||||||
毕业院校 | 所学专业 | 邮编 | 电话 | ||||||||||
专业技术职称 | 获准执业时间 | 执业证号 | 上传附件: | ||||||||||
执业机构名称 | 执业机构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 担任其他社会职务 | |||||||||||
取得资格证时间 | 取得资格证名称 | □法律职业资格,上传附件: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 上传附件: □其他,请说明, 上传附件: | 取得资格证号 | ||||||||||
是否曾担任公务员 | □是,请说明具体工作时间及单位。 □否 | 是否曾在法院、检察院任职 | □是,请说明离任情形(£退休£辞去公职£开除£辞退£调离£解聘£其他)、离任时具体工作单位、离任时职务(£法院、检察院领导班子成员£法官、检察官£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书记员£其他司法辅助人员£综合部门工作人员£纪检监察人员£其他聘任工作人员)、离任时级别、离任时间等情况。 □否 | ||||||||||
与司法人员不正当接触交往情况 | 1.曾在法院任职的,是否在原任职法院担任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但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的除外)? □是,请说明所涉案件代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名称、委托事由、委托期限、收费情况、处理结果及其他)。 □否 | ||||||||||||
2.曾为被开除公职的法官、检察官的,是否存在担任诉讼代理人的情况? □是,请说明所涉案件代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名称、委托事由、委托期限、收费情况、处理结果及其他)。 □否 | |||||||||||||
3.是否存在为与法官、检察官不正当接触交往牵线搭桥,充当司法掮客;是否存在采用隐名代理等方式,规避从业限制规定,违规提供法律服务? □是,请说明具体涉及人员、发生时间、事件内容等。 □否 | |||||||||||||
个人工作履历 (自参加工作时起—至今) | (例:20××.××—20××.×× ××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 | ||||||||||||
年度 执业情况 |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数量 | 家 | 调解纠纷数量 | 件 | |||||||||
代理侵权纠纷诉讼数量 | 件 | 解答法律咨询数量 | 人次 | ||||||||||
代理婚姻家庭诉讼数量 | 件 | 代写法律事务文书数量 | 份 | ||||||||||
代理合同纠纷诉讼数量 | 件 |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数量 | 件 | ||||||||||
代理相邻纠纷诉讼数量 | 件 | 非诉讼代理数量 | 件 | ||||||||||
代理其他民事诉讼数量 | 件 | 年度业务收费总额 | 元 | ||||||||||
代理行政诉讼数量 | 件 | 被违纪投诉数量 | 件 | ||||||||||
本年度代理案件之案卷目录编号及案件概况(包括当事人名称、委托事由、委托期限、收费情况、处理结果等内容) | 1.□序号□当事人名称□委托事由□委托期限□收费情况□处理结果□其他 | ||||||||||||
2. | |||||||||||||
3. | |||||||||||||
4. |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上年度执业情况报告 | |||||||||||||
(包括上一年度执业情况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况的个人总结) | |||||||||||||
本人承诺以上填报内容均系真实,如有虚假隐瞒,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执业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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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律服务所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表现年度考核意见:
□优秀 □称职 □基本称职 □不称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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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考核意见上传材料 |
(事业体制的基层法律服务所,上传会议纪要;其他基层法律服务所,上传合伙人会议决议;) | ||||||||||||
法律服务所聘用意见: o 本基层法律服务所决定自 年 月 日起终止与填表人 的聘用关系。 o 本基层法律服务所决定延续与填表人 的聘用关系至 年 月 日。
单位(印章)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上海市司法局制
附件2
基层法律服务所机构信息统计表
基本情况 | 机构名称 | 组织形式 | □普通合伙制 □事业体制 □其他(请注明) | |||||||||||||
机构地址 | 邮编 | |||||||||||||||
所在街镇 | 办公电话 | |||||||||||||||
成立时间 | 专职人数 | 行政辅助人员人数 | ||||||||||||||
执业证号 | 发证日期 |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 ||||||||||||||
负责人 | 姓名 | 电话 | 手机 | |||||||||||||
任职时间 | 法定代表人、合伙人、执业场所等信息是否和执业证副本上的记载一致 | □是 □否,请说明 | ||||||||||||||
合 伙 人 | ||||||||||||||||
执业人员 | ||||||||||||||||
基层法律服务所党建情况 | ||||||||||||||||
党员人数 | 是否成立党组织 | □是,请说明 □否 | 三会一课开展次数 | 党组织开展活动次数 | ||||||||||||
基层法律服务所党建情况年度总结报告 | ||||||||||||||||
基层法律服务所内部管理规定和制度清单 | 1.(文件名称),上传附件: 2.(文件名称),上传附件: 3.(文件名称),上传附件: 4.(文件名称),上传附件: |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与司法人员不正当接触交往情况 | 1.是否存在被开除公职的法院、检察院工作人员在本所就业? □是,请说明具体人员、开除原因、被开除时具体工作单位、职务(£法院、检察院领导班子成员£法官、检察官£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书记员£其他司法辅助人员£综合部门工作人员£纪检监察人员£其他聘任工作人员)、级别及时间等情况。 □否 | |||||||||||||||
2.是否存在法院离任人员在原任职法院担任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但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的除外)? □是,请说明具体人员、离任情形(£退休£辞去公职£开除£辞退£调离£解聘£其他)、离任时具体工作单位、离任时职务(£法院、检察院领导班子成员£法官、检察官£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书记员£其他司法辅助人员£综合部门工作人员£纪检监察人员£其他聘任工作人员)、离任时级别、离任时间、所涉案件代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名称、委托事由、委托期限、收费情况、处理结果及其他)等。 □否 | ||||||||||||||||
3.是否存在为与法官、检察官不正当接触交往牵线搭桥,充当司法掮客;是否存在采用隐名代理等方式,规避从业限制规定,违规提供法律服务? □是,请说明具体涉及人员、发生时间、事件内容等。 □否 | ||||||||||||||||
需上传的材料 | 1.上年度本所财务报表; | |||||||||||||||
2.《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副本; | ||||||||||||||||
基层法律服务所上年度工作总结报告 | ||||||||||||||||
(包括本所人员结构流转、制度建设、业务办理、业务收入、税收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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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律服务所本年度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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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承诺上述填报内容均系真实,本人承诺以上填报内容均系真实,如有虚假隐瞒,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律服务所(印章): 负责人(签名): 日期: |
上海市司法局制
附件3
xx区基层法律服务年度考核情况汇总表
(2021年度)
1.人员新批情况汇总表
姓名 | 执业机构 | 执业证号 | 身份证号 | 发证日期 |
2.人员转所情况汇总表(转入需要填发证日期,转出不需要填发证日期)
姓名 | 原执业机构 | 执业证号 | 现执业机构 | 发证日期 |
3.人员注销情况汇总表
姓名 | 执业机构 | 执业证号 | 原因 | 原执业证 是否收回 |
4.人员被投诉及处理情况汇总表
姓名 | 执业机构 | 投诉人 | 投诉时间 | 被投诉事项 | 处理结果 |
5.基层法律服务所注销情况汇总表
名称 | 注销依据 | 注销时间 | 证照是否收回 | 人员如何安置 |
注意:附件3统计时间为上一年度公告之后至本年度公告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