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专家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9-07 | 发布机构:上海市司法局
索取号 | 002420455m/2021-000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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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 | 沪司发〔2021〕68号 |
产生日期 | 2021-09-07 |
各区司法局、人民法院,各公安分局:
现将《上海市专家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司法局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公安局
2021年9月7日
上海市专家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方案
为切实保障人民陪审员制度有效实施,深入推进本市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针对本市法院案件审判工作实际,根据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和《上海市人民陪审员选任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认真贯彻中央司法体制改革决策部署,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要求,保障公民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民主权利,努力推进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依法民主、公开公正、高效协同的原则。
三、总体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依据《上海市人民陪审员选任实施办法》,在代表广泛、群众基础扎实的前提下,进一步提高人民陪审员队伍的专业素质,提升人民陪审工作质量,实现更好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
四、组织领导
市司法局、市高院、市公安局共同建立上海市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联络员会议,负责落实全市专家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联络员单位由市司法局促进法治处、市高院立案庭、市公安局治安总队基层指导处、市人口办综合处组成。
区司法局、区人民法院、公安分局参照市联络员会议制度建立相应机制,负责具体的专家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
五、内容步骤
区司法局会同区人民法院、公安分局负责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工作,具体按照以下步骤实施:
(一)名额确定
区人民法院根据各中院和海事法院、知产法院、金融法院、铁路运输法院及本院审判案件的实际需要,提出专家人民陪审员名额数,报市高院审核后,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
专家人民陪审员名额数须符合《实施办法》第八条之规定。
(二)推荐人选
专家人民陪审员通过组织推荐方式产生。各中院、海事法院、知产法院、金融法院、铁路运输法院及各区人民法院综合考虑专业关联度、区域均衡性等因素,提出专家人民陪审员初步人选。区人民法院按照专家人民陪审员名额数,研究形成专家人民陪审员推荐人选名单,向区司法局提出推荐建议。
专家人民陪审员推荐人选名单应包括推荐人选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政治面貌、专业技术职务、通讯地址、凯发网址是多少的联系方式、工作单位、推荐单位等。
(三)资格审查
区司法局会同区人民法院、公安分局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专家人民陪审员推荐人选名单上的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协助候选人填写《人民陪审员候选人情况登记表》,征求候选人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意见,确定专家人民陪审员拟任命人选。
专家人民陪审员拟任命人选应符合《实施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人民陪审员选任条件之规定。
(四)公示
区司法局会同区人民法院、公安分局向社会公示拟任命专家人民陪审员名单,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任命
区人民法院院长将经过公示的拟任命专家人民陪审员名单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经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后的专家人民陪审员名单,区人民法院应会同区司法局向社会公告,公告期为30天。
区人民法院应会同区司法局在任命决定发出的7个工作日内,通知专家人民陪审员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并通报公安分局。
(六)任期
专家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一般不得连任。最多不能超过两次。
(七)履职宣誓
经选任为专家人民陪审员的,区人民法院会同区司法局组织进行就职宣誓。
六、工作要求
各单位要加强专家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的组织领导,精心组织、认真实施。区司法局、区人民法院应当在任命决定发出的7个工作日内,将专家人民陪审员名单逐级报市司法局、市高院备案。区司法局应当及时将专家人民陪审员信息录入上海市人民陪审员选任系统。各区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向各中院、海事法院、知产法院、金融法院、铁路运输法院反馈专家人民陪审员选任情况。各单位要加强工作衔接,及时沟通、研究、解决工作出现的问题,重要情况要及时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