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王家宝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1-08-02 | 发布机构:上海市司法局
索取号 | 002420455m/2021-000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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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 | 沪司律罚决〔2021〕4号 |
产生日期 | 2021-08-02 |
罚没款机构代码:2020027003 案号:00 27 1 2021 7
上 海 市 司 法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沪司律罚决〔2021〕4号
当事人:王家宝
身份证件号码: 性别: 男
执业证号:13101198910219428
住所地址:
经查,你于 2018年10月、11月间,通过捏造事实、制造虚假借款合同,意欲使中通置业承担本不应承担的195万余元利息,从事诈骗的故意犯罪行为,受到了刑事处罚。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20)沪0105刑初1096号刑事判决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沪01刑终19号刑事裁定书等。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现要求你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10日内,将律师执业证书缴至上海市司法局 。
如你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办案人员:李 捷 执法证号:0027100169
办案人员:陆 健 执法证号:0027000415
上海市司法局
2021年8月1日
(本文书共二联。一联归档,一联交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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