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程国明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1-07-05 | 发布机构:上海市司法局
索取号 | 002420455m/2021-000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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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 | 沪司公罚决〔2021〕2号 |
产生日期 | 2021-07-05 |
罚没款机构代码:2020027003 案号:00 27 3 2021 1
上 海 市 司 法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沪司公罚决〔2021〕2号
当事人:程国明
身份证件号: 性别:男
执业证号:109001119910075
户籍地:
经查,你于2012年2月至9月间,分别在金山公证处违规设立在本市杨浦区昆明路1199号605室、杨浦区大连路1288弄6号2002室的办证点,从事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故意犯罪行为,受到了刑事处罚。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0刑初1302号《刑事判决书》等。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
现要求你: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公证员执业证书缴至上海市金山区司法局。
如你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市人民政府或者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办案人员:倪 贇 执法证号:0027000362
办案人员:叶孙君 执法证号:0027000405
上海市司法局
2021年7月2日
(本文书共二联。一联存卷,一联交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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