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杨佩娣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1-06-10 | 发布机构:上海市司法局
罚没款机构代码:2020027003 案号:00 27 2 2021 5
上 海 市 司 法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沪司鉴罚决〔2021〕5号
当事人:杨佩娣
☑个人 身份证件号码: 性别:女
执业证号:3100071381住所地址:
□单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性别:
身份证件号码:
住所地址:
经查,你于2020年5月31日至2020年6月11日在宋慈[2020]精鉴字第112号鉴定案件中,从事未通知委托人或被鉴定人的近亲属或监护人到场见证,便开展相关鉴定活动的行为,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法定代表人、鉴定人等询问笔录。
本机关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上海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本机关责令你改正,并决定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警告。
如你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或上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办案人员:马国梁 执法证号:0027100072
办案人员:董 澍 执法证号:0027100318
上海市司法局
2021年6月9日
(本文书共二联。一联归档,一联交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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