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全市公职律师、公司律师2020年度考核的通知 (2021-04-29)
各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设立单位:
根据《律师法》、司法部《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做好全市公职律师、公司律师2020年度考核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2020年12月31日前,经市司法局批准执业的公职律师、公司律师。
二、考核备案时间
2021年5月1日至5月31日(节假日除外)
三、考核内容
主要考核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履行岗位职责、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数量和质量等情况。
四、考核等次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三个等次。考核结果应当综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遵守宪法和法律、为本单位办理法律事务及相关工作情况综合确定。评定标准参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执行。
(一)公职律师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应当为“基本称职”:
1.从事有偿法律服务,在律师事务所或其他法律服务机构兼职,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以律师身份办理设立单位以外的诉讼、非诉讼或其他法律事务,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3.2020年度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
公职律师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应当为“不称职”:
1.从事有偿法律服务,在律师事务所或其他法律服务机构兼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2.以律师身份办理本单位以外的诉讼、非诉讼或其他法律事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3.2020年度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
4.受过刑事处罚,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5.受到行政警告以上(含行政警告)处罚或行业通报批评以上(含通报批评)处分的;
6.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受到行政拘留以上处罚的。
(二)公司律师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应当为“基本称职”:
1.从事有偿法律服务,在律师事务所或其他法律服务机构兼职,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以律师身份办理设立单位以外的诉讼、非诉讼或其他法律事务,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公司律师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应当为“不称职”:
1.从事有偿法律服务,在律师事务所或其他法律服务机构兼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2.以律师身份办理本单位以外的诉讼、非诉讼或其他法律事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3.受过刑事处罚,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4.受到行政警告以上(含行政警告)处罚或行业通报批评以上(含通报批评)处分的;
5.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受到行政拘留以上处罚的。
五、考核程序
(一)中央在沪直属单位、市直党政机关、市级人民团体、市属国有企业的考核由所在单位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提出考核等次意见后,报市司法局备案。
(二)各区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的考核由各区司法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各区级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设立单位提出考核等次意见后,报区司法局汇总后,交市司法局备案。
(三)试点民营企业公司律师的考核由试点单位组织实施,提出考核等次意见后,报市司法局备案。
六、提交材料清单
1.设立单位2020年度公职(公司)律师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2.各设立单位公职(公司)律师持有的《律师工作证》;
3.《上海市公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附件1)或《上海市公司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附件2);
4.《申请2020年度公职(公司)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名单》(附件3);
5.因设立单位机构名称变更或《律师工作证》“律师年度考核备案”栏已满而需换发执业证书的,所属单位应审核确定本单位需换证律师名单,并填报《公职(公司)律师执业证书换证交接单》(附件4),与其它考核材料一并提交。
七、其他事项
1.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查处的,设立单位应当暂缓对其考核,待有查处结果后再予以评定。
2.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的,设立单位应当要求其限期参加年度考核;逾期仍不参加考核的,直接出具“不称职”的考核结果。
3.已从本单位离任(主要包括退休、辞职、开除、辞退、调任、解聘)人员,本单位不再同意其担任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人员以及根据有关规定不宜担任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人员,不必参加此次年度考核,请各设立单位收缴其《律师工作证》后提交市司法局,并同步办理注销手续。
考核事宜联系人:张弦(律工处),联系电话:24029143
换证及注销事宜联系人:许缨(公服处),联系电话:53899735
地址:吴兴路225号2307室
特此通知。
附件:1.上海市公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
2.上海市公司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
3.申请2020年度公职(公司)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名单
4.公职(公司)律师执业证书换证交接单
5.公职(公司)律师工作证注销申请书
上海市司法局
2021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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