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司法局兼职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具体规定(试行)》的通知-凯发网娱乐

关于印发《上海市司法局兼职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具体规定(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6-22 | 发布机构:上海市司法局

市监狱管理局,局政治部、戒毒管理局、社区矫正管理局及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各区司法局:

《上海市司法局兼职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具体规定(试行)》已经2017年第2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司法局兼职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具体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司法局兼职政府法律顾问的选聘和使用管理工作,进一步发挥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在推进本机关依法行政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关于推进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兼职政府法律顾问,是指市司法局以公开选拔、择优聘任的方式产生,依据聘任合同,在聘任期限内履行市司法局法律顾问职责的法学专家和专职执业律师。

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局政治部、戒毒管理局、社区矫正管理局及机关各处室使用兼职政府法律顾问,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局法制处是兼职政府法律顾问的具体管理部门,负责兼职政府法律顾问的联系、任务指派、报酬及费用结算、考核评估等日常管理工作。

局政治部、戒毒管理局、社区矫正管理局及机关各处室负责协助局法制处,做好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履职期间的管理及费用结算、考核评估等工作。

局计财装备处负责兼职政府法律顾问报酬及费用的审核和给付。

第二章 选聘

第四条 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三)思想政治素养良好,未曾受过刑事处罚;

(四)未在两个以上(含两个)行政机关担任法律顾问;

(五)法学专家具有有关专业副高以上职称,在司法行政管理(包括但不限于监狱管理、戒毒管理、社区矫正管理、律师管理、公证管理、司法鉴定管理、法律援助管理等)、行政法学等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且未受过人事或者纪律处分;

(六)专职执业律师在本市律师执业10年以上,在司法行政管理(包括但不限于监狱管理、戒毒管理、社区矫正管理、律师管理、公证管理、司法鉴定管理、法律援助管理等)、行政法学等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且未因违法执业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曾获得“全国优秀律师”、“东方大律师”、“上海市优秀律师”等国家和本市荣誉称号,以及担任人大代表或者政协委员等社会职务者,优先考虑聘用。

第五条 市司法局成立兼职政府法律顾问选聘委员会,由市司法局分管法制工作的局领导及局办公室、政治部干部处、法制处、计财装备处、律师工作管理处、市律师协会秘书处负责人组成。选聘委员会下设工作小组,工作小组设在局法制处。

选聘委员会负责兼职政府法律顾问的选聘、续聘、解聘、补选等工作,日常工作由工作小组承担。

聘任、解聘的决定由选聘委员会提交市司法局局长批准。

第六条 选聘委员会应当在上海司法行政网、东方律师网等网站上发布选聘公告,选聘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选聘人数、受聘条件、选聘组织、选聘程序等。

公告时间不少于1个月。

第七条 报名采用个人报名和所在单位推荐相结合的方式。

个人报名的,报名人员应当书面填写《报名表》并附职称、执业证书、荣誉称号等证明材料。

单位推荐的,推荐单位应当填写《报名表》,并加盖公章。

第八条 选聘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兼职政府法律顾问的报名资格审查与初选。

在初选的基础上,选聘委员会工作小组按照差额原则形成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候选名单,提交选聘委员会评审、遴选。

选聘委员会按照公平竞争、择优选聘原则,提出建议聘任人选,报市司法局局长批准。

第九条 对决定聘任的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市司法局应当与其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聘任人员的具体工作职责、相关权利义务以及工作保障等内容,并颁发聘书。聘期为1至3年。

第三章 使用

第十条 兼职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主要包括:

(一)参与市司法局推进依法行政、开展司法行政体制改革等方面的重大问题研究,提出调研报告或具体制度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二)参与市司法局重大行政决策、决定研究和法律审核,以及疑难法律问题的论证咨询,提出法律评估、论证、审核或咨询意见;

(三)参与市司法局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草案的研究、起草、审核工作,提出法律意见;

(四)参与市司法局重大行政复议等案件的办理,提出法律意见;

(五)代理市司法局的行政诉讼案件;

(六)对市司法局拟签订的标的较大、专业性较强的合同进行法律审核,提出法律意见;

(七)参与市司法局法治宣传教育培训等相关工作;

(八)参与市司法局疑难复杂信访案件的办理;

(九)参与市司法局系统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理,提出法律处理意见、建议;

(十)市司法局认为有必要由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处理的其他法律事务。

必要时,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可列席市司法局局长办公会议或专题会议。

第十一条 市司法局开展本规定第十条第(一)(二)(三)项所列工作的,可根据工作需要安排若干名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对相关重大问题进行咨询论证或委托开展专项课题调研。咨询论证,可采用发送书面咨询函、举办论证会等形式。委托开展专项课题调研,应当与兼职政府法律顾问或其所在单位签订委托调研合同。

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参与重大问题咨询、评估、论证的,局法制处应当向其提供相关书面材料。兼职政府法律顾问需要调阅资料、调查核实的,局相关部门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协助。

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对相关问题进行充分研究和论证,并提交书面法律意见或报告。

第十二条 市司法局可安排1至2名具有律师执业资格的兼职政府法律顾问代理市司法局行政诉讼案件,并就代理事项与兼职政府法律顾问所在律师事务所签订聘用律师合同。

兼职政府法律顾问代理行政诉讼案件的,局法制处应当向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和其他材料。兼职政府法律顾问需要调阅资料、调查核实的,局相关部门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协助。

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应当积极履行代理义务,按要求向法院提交法律文书及相关书面材料,按时出庭应诉。

兼职法律顾问确因特殊原因无法接受指派代理案件的,经局法制处主要负责人同意,可安排本所其他律师代理案件。

第十三条 市司法局拟对外签订金额超过50万元且涉及建设工程、知识产权、信息技术、行纪居间、涉外等专业性较强合同的,可安排1至2名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对合同文本进行法律审核。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应对合同文本进行全面细致的审核,出具法律审核意见书或合同建议文本。

第十四条 对于疑难复杂的信访案件,市司法局可安排1至2名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参与办理。

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可以协助信访案件责任单位和部门、信访部门开展以下工作,并提出相应意见、建议:

(一)与信访人进行沟通;

(二)调查核实相关事实;

(三)理清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依据;

(四)审核书面答复、办结报告等材料;

(五)完善工作方案等。

第十五条 局政治部、戒毒管理局、社区矫正管理及机关各处室因工作需要使用兼职政府法律顾问的,应当向局法制处提出书面意见,局法制处提出审核意见后,报经分管法制工作的局领导批准。

局法制处因工作需要使用兼职政府法律顾问的,应当提出使用意见,报经分管法制工作的局领导批准。

经批准后,局法制处应当通过发送任务通知书的形式指派具有相关专业或相应经验的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完成工作任务。

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完成工作任务后,使用部门应当及时向局法制处反馈工作质量评价。

第四章 管理

第十六条 局法制处应当建立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履职台帐,记录兼职政府法律顾问接受任务指派、完成任务质量等情况。

履职台帐作为兼职政府法律顾问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兼职政府法律顾问接受指派工作任务的,有权独立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不受市司法局所属部门和工作人员的干扰。

兼职政府法律顾问为完成指派工作任务的需要,有权要求市司法局所属部门和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协助。

兼职政府法律顾问有权获取工作报酬和合理的工作费用。

第十八条 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勤勉尽责,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除另有规定或约定外,不得让其他人员代替本人完成工作任务,不得以市司法局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名义从事无关的工作或活动。

第十九条 兼职政府法律顾问不得泄露在履职过程中获得的政府信息;对政府未向社会公开的信息,不得以发表论文、出版著作、讲学、接受媒体访谈或者网上发送信息等任何方式予以披露。

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妥善保管工作中获取的政府文件、原始材料等,并在工作结束后及时交还局法制处,不得交予任何第三人,未经市司法局同意不得复制、翻印。

第二十条 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履职期间,不得同时接受他人委托,办理与市司法局有利益冲突的事务;如有利益冲突,可能影响公正履职的,应当及时向局法制处提出回避申请。

第二十一条 聘期结束前2个月,局法制处应当依据以下方面对兼职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进行考核评估:

(一)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报告或代理行政诉讼的质量;

(二)是否接受指派,完成工作任务是否及时;

(三)相关部门对兼职政府法律顾问的评价等。

第二十二条 聘期结束前1个月,局法制处应当根据兼职政府法律顾问的考核情况,向选聘委员会提出是否续聘的建议。

选聘委员会拟决定续聘的,报市司法局局长批准后,重新与兼职政府法律顾问签订聘任合同,颁发聘书。

选聘委员会拟决定不予续聘的,可按照选聘程序补选兼职政府法律顾问。

第二十三条 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由选聘委员会报请市司法局局长批准后予以解聘: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完成工作任务的;

(二)出具的法律意见存在重大差错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政府未向社会公开的信息,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四)利用履职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五)不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所列受聘条件的。

第二十四条 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在聘期内因自身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可以经局法制处向选聘委员会提交书面辞呈,经选聘委员会同意并经市司法局局长批准后解除聘任合同。

第二十五条 兼职政府法律顾问代理行政诉讼的,服务费支付标准为:

(一)一审案件5000元/件;

(二)二审案件3000元/件;

(三)再审案件3000元/件;

疑难复杂案件在本条第一款(一)(二)(三)项基础上增加3000元/件。疑难复杂案件的认定标准参照《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中有关规定执行。

不在本市审理的诉讼案件,在本条第一款(一)(二)(三)项基础上增加3000元/件。

具体案件代理费用由局法制处根据上述标准与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商定。代理工作完成后,市司法局根据兼职政府法律顾问所在律师事务所向市司法局开具的律师服务费合法票据支付代理费用。兼职政府法律顾问代市司法局支付的诉讼相关费用,凭其所提供的有效凭证据实报销;需赴外地出差办案的,差旅费按照本市市级差旅费管理规定的其他人员标准执行,凭其所提供的有效凭证报销。

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完成合同审核提出法律审核意见书的,一般按6000元/件标准支付;局法制处认为需要提供合同建议文本的,一般按8000元/件标准支付。具体费用由局法制处根据上述标准与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商定。

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完成委托调研课题的,报酬按合同约定支付。

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完成本规定第十条所列其他工作的,按每半天2000元的标准,由局法制处在征求使用部门意见的基础上估算工作时间及费用,经财务审批流程报局领导批准后支付。

局戒毒管理局、社区矫正管理局使用兼职政府法律顾问,按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程序获得批准后,自行支付相关费用。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有效期1年,自2017年8月1日起实施,至2018年7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