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沪府令18号)-凯发网娱乐

《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沪府令18号) (2019-09-05)

第18号

市长 应勇

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第二条(奖项设立)

第三条(奖励原则)

第四条(奖励委员会设置与职能)

奖励委员会组成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行政部门与奖励办公室)

市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为奖励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上海市科学技术奖相关工作的日常管理。

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包括七个类别:

(二)青年科技杰出贡献奖;

(四)技术发明奖;

(六)科学技术普及奖;

上海市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科学技术普及奖每年授奖总数合计不超过300项。

科技功臣奖授予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

(二)在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的。

第八条(青年科技杰出贡献奖评定条件)

(一)基础研究类:在自然科学基础研究方面取得重大科学发现的;

(三)企业创新创业类:在本市高新技术领域企业创新创业中做出突出贡献,并创造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

第九条(自然科学奖评定条件)

前款所称重大科学发现,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二)具有重大科学价值;

第十条(技术发明奖评定条件)

前款所称重大技术发明,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二)具有先进性、创造性、实用性和重大技术价值;

第十一条(科技进步奖评定条件)

前款所称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二)经应用推广,经济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显著;

第十二条(科学技术普及奖评定条件)

前款所称重大科普成果,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二)显著推动了前沿、热点或者其他重要科技领域的成果普及;

第十三条(国际科技合作奖评定条件)

(一)同本市的公民或者组织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的;

(三)为促进本市与外国的国际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做出重大贡献的。

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实行提名制度,相关候选个人、组织(以下统称候选对象)由符合本市提名资格规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政府部门等单位和科学技术专家(以下统称提名者)提名。

第十五条(提名者责任)

第十六条(形式审查)

第十七条(初评和复评)

初评结束后,评审委员会应当根据学科、专业分类设置评审组,由评审组对通过初评的候选对象进行复评,提出各奖项获奖者和奖项等级的建议,形成复评结果。

奖励办公室应当向社会公示复评结果,公示期不少于30日。对于公示期内收到的异议,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采用座谈会、听证会等方式,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十九条(终评)

终评结束后,评审委员会应当将形式审查和初评情况、复评结果公示及异议处理情况、最终授奖建议向奖励委员会报告。

监督委员会应当对上海市科学技术奖的提名、形式审查、初评、复评、终评等各个环节的评审活动进行监督,并形成监督工作报告,提交奖励委员会。

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的报告,对各获奖对象、等级进行审定。

奖励委员会审定获奖对象、等级后,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将审定结果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三条(宣传)

第二十四条(奖励经费)

上海市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获奖者以剽窃、侵占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上海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并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提名者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上海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提名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候选对象提供虚假数据、材料或者进行其他可能影响上海市科学技术奖提名和评审公正性活动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其参评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八条(评审专家非法行为处理)

第二十九条(信用管理)

第三十条(工作人员非法行为处理)

其他参与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工作的人员在开展评审、监督和日常管理等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本市鼓励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项。

第三十二条(生效日期和废止事项)

2001年3月2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2007年1月1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7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的决定》第1次修正,根据2012年12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5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的决定》第2次修正的《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