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原水引水管渠保护办法的决定解读 (2018-05-15)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原水引水管渠保护办法〉的决定》已经2018年4月2日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5月15日起施行。
一、为什么要修改《上海市原水引水管渠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1995年,为了加强本市原水引水管渠的保护管理工作,确保供水安全,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有关供水设施安全保护的原则性规定,市政府出台了《办法》,对引水管渠保护范围和控制范围内的活动进行了具体规范。《办法》的实施,对有效保护引水管渠安全,保障本市经济建设和市民日常生活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办法》开始显现出一些不适应性:一是,引水管渠材质上,除了使用钢筋混凝土渠道、钢管外,本市实践中已经开始采用新型材质管道,譬如预应力钢筒混凝土管、球墨铸铁管和玻璃钢管等,但目前《办法》尚未将其纳入调整范围,也就缺乏具体明确的保护要求。二是,随着施工方法和施工技术不断改进,毗邻工程建设对管渠沉降和变形的影响大大降低,而部分引水管渠保护范围较大,周边地下空间无法得到有效利用,故有必要根据实际,科学合理地对保护范围进行研究完善。三是,为进一步加强管渠保护、确保供水安全,需要结合多年来的实践,对管渠相关保护要求再作强化。
二、此次修改主要涉及哪些内容?
针对《办法》上述三点不适应性,此次修改主要相应修改完善以下三个方面内容:第一,扩大适用范围,将其他新型材质管道明确纳入《办法》适用范围;第二,充分考量技术进步、供水安全、管道维修空间、外部施工影响、管道材质等因素,调整完善保护范围;第三,在既有保护措施基础上,进一步强化保护管理要求。
三、此次引水管渠保护范围的变化体现在哪里?
原《办法》将钢筋混凝土渠道及其外缘两侧各十米、钢管及其外缘两侧各八米内的区域确定为保护范围。在保护范围内,除依法批准实施地下市政设施建设外,严禁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危及管渠、输水安全和原水水质的行为。
随着管道材质的提升,强度、刚度大为提高;施工技术的进步,也使得毗邻工程建设对引水管渠沉降和变形的影响程度大大降低。基于此,在确保供水安全的前提下,兼顾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保护范围作了适当调整:对于钢筋混凝土渠道,鉴于其使用年限已经较长,今后将陆续被钢管及其他新型材质管道所替代,且在全市引水管渠中的占比很小,故其保护范围未作调整。对于钢管及其他新型材质管道,在充分考量供水安全以及管道维修空间、外部施工影响、管道材质等因素基础上,保护范围由“八米”调整为“五米”。其中,对采用顶管法施工且双管敷设的情形,即使其中一根管道因故无法供水,另一根也能基本保障日常供水,同时,由于管道维修时通常采用内修法,所需施工作业空间更小,故保护范围调整为“三米”。
四、此次对于强化管渠保护要求,新增了哪些规定?
加强引水管渠保护管理、确保供水安全是《办法》的核心立法目的。此次结合多年来的实践,从毗邻工程施工影响管控和日常巡查监测两个方面,进一步强化了管渠保护管理要求:一是完善施工影响管控制度。对控制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施工活动,原《办法》仅要求建设单位进行深层基础施工的,在申请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通知市供水处。此次修改,从施工的事前明确要求、事中立即处置和报告、事后报备等环节都加以明确、强化。二是明确巡查监测制度。明确要求原水供水企业配备专人对引水管渠进行巡查,定期对引水管渠的沉降、变形等情况开展监测。此外,从强化政府服务角度,还明确市供水处做好相关服务和指导工作。